******有限公司:
你公司《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(岷江流域)五通桥区岷江汊河涌斯江红岩口—和邦大桥段河道疏浚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申请表》收悉。根据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》和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精神,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金山镇金家滩村的国有土地7.4629公顷,其中:农用地1.6932公顷[含林地0.6302公顷(不涉林草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)、草地0.5941公顷(不涉林草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草地)、其他农用地0.4689公顷],建设用地5.7467公顷,未利用地0.0230公顷,作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(岷江流域)五通桥区岷江汊河涌斯江红岩口—和邦大桥段河道疏浚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。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27年2月9日。
二、你公司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、面积、使用期限使用土地,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,不得修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,不得转让、出租、抵押临时用地。同时按照相关要求,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。
三、你公司应与我局共同设立土地复垦资金监管账户,并在此批复后5日内足额预存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160.14万元。土地复垦费未落实的,不得使用土地。
四、你公司须严格按相关规定,自批复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,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报我局验收,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做好保护和管理。
五、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,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。
六、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,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,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。
******资源局
2025年2月28日